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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堯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一紙,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