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60號
抗  告  人  銆崴爾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桂綿  
抗  告  人  張秉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銆崴爾富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