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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47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水來行有限公司、林䜢圳、林金生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林䜢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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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