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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79號
聲  請  人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