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579號
聲 請 人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孫羽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
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
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
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