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魏孝儒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相對人魏孝儒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