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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44號
聲  請  人  厚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芝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許雅晶、金芝妍醫美珍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金芝妍醫美珍所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