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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45號
聲  請  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佳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七張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提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