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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3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石銘維、詠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李芊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經查,為「石銘維即亦盛企業社」、「石銘維即詠安建材工程行」及石銘維)。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