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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元昭有限公司、陳錫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大元昭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件請求本票五紙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