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4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蓉
人
相 對 人 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欣育
人
相 對 人 呂炫鋒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