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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聲請酌定
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管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30,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765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前三項金額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由
關係人代墊。
理 由
一、
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
墊付。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83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
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及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
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99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製作
遺產清冊並申報遺產稅、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等事項,並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之程序。又
上開公示催告之聲請尚在進行中,未能結束管理且管理期限難以預估,然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6815號事件執行中,現為
參與分配之需,
爰先行為
本件管理遺產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1,765元之請求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經
公證之遺產清冊等件為證,經
核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情形,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及聲請人
嗣後尚有其他程序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為
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
期間,因管理遺產而支出墊付費用1,765元(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規費45元、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998號
閱卷影印費210元、遺產稅申報郵資60元及遺產清冊公證費1,450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
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
首揭主文第3項中
諭知,
併予敘明。
四、又依首揭規定可知,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必要時,得命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人先為
墊付。同一法理,該聲請人既有先行墊付之義務,若前未命先行墊付,
嗣後於遺產確實不足清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時,自亦應由其墊付之。準此,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如有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時,應由關係人即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998號之聲請人墊付之,復經關係人陳報同意在案,有民事
陳報狀在卷
足憑。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