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佳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
準用之。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142條、第141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
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
經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址為嘉義縣○○鎮○○里0鄰○○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且其繼承人為
拋棄繼承皆為該院受理在案。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