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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周佳美  
繼承人    簡○○(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142條、第141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址為嘉義縣○○鎮○○里0鄰○○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其繼承人為拋棄繼承皆為該院受理在案。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