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聲請人因被
繼承人潘辰維死亡,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潘沛霖係被繼承人潘辰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