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準此,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提高徵收費用至1,500元。末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此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黃錦華之
遺產管理人,
惟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1,500元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定
期間通知聲請人補正,此有本院補正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既未依命補繳聲請費及相關證明文件,則
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而應予
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