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ALPHA JAPAN Co.,LTD
相 對 人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萬6,82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
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定。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據聲請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臺南地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650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對該支付命令異議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裁定移送本院,
嗣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預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4,020元及鑑定費132,300元(前經本院囑託鑑定,參第一審卷第109頁),合計第一審訴訟費用136,820元【計算式:500+4,020+132,300=136,820元】,依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6,8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