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固立得紫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
相對人李新初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3萬1,0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固立得紫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3萬1,00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