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黃春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7,0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萬2,475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王黃春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原裁定主文就金額記載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