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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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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陳天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前係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7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苗栗地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33號案件為強制執行,並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全助字第591號案件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假扣押查封登記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苗栗地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即應屬苗栗地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