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國字第8號
原 告 林宗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政府警察桃園分局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原告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
駁回,原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