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謝天仁律師
歐宇倫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德佃 無固定
住所,籍設臺北○○○○○○○
相 對 人 陳秀英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