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1891號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劉建華間具有
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2298號核發
債權憑證在案。茲因劉建華已死亡,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
爰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9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2298號債權憑證為證,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
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