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㈢提出被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㈣
具狀陳明並特定
本件聲請命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
相對人」為何人。
三、另補充說明:若聲請人有委任代理人,請出具
委任狀,並釋明代理人是否為
律師,或符合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何項資格;若資格不符,則本院不予許可。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之1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