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向富豪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
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向華敬)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當事人及代理人之資格亦有未明之處。本院為此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㈠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㈡提出聲請人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㈢提出被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㈣
具狀陳明並特定本件聲請命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
相對人」為何人。),
並諭知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敘明
若聲請人有委任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並釋明代理人是否為律師,或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何項資格,若資格不符,則本院不予許可等旨。
二、
上開命補正裁定於115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件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之1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