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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郁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7,771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8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722,1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2,567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07,771元)
1
利息
879,747元
113年6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1+176/365)
5%
65,197.69元
2
利息
431,172元
113年7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1+146/365)
5%
3182.04元
3
利息
518,746元
113年8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1+115/365)
5%
34,109.33元
4
利息
431,968元
113年10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1+54/365)
5%
24,793.78元
5
利息
731,470元
113年11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1+23/365)
5%
38,878.13元
6
利息
246,523元
113年12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358/365)
5%
12,089.76元
7
利息
129,352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12月18日
(327/365)
5%
5,794.26元
8
利息
138,793元
114年6月29日
114年12月18日
(173/365)
5%
3,289.2元
小計
214,334.19元
合計
3,722,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