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
被 告 詹承霖即富鑫旺商行
鍾旺良律師
原 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扶停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
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6,387,284元,
暨自本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6,387,28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