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梓誠企業社
兼
被 告 游安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69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8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9,820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計算式:9,950-9,8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