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原 告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2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計算式:10,34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