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8,616元(計算式見
起訴狀附件一之
債權計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862元,扣除已繳之115,926元,尚應補繳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