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26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秘華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732元,應徵收
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