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306號
原 告 來鑫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信霖廣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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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30元。 理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 訴之聲明㈠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2,90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2,904元=312,9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㈡為:承租廣告牆面應自行清除完成,恢復原狀歸還原告等語;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排除侵害即拆除該等廣告之費用計之。 參諸原告提出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59頁),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00元。再原告訴之聲明㈢為:另自廣告牆面清除歸還原告期間之租金賠償等語;此部分經原告確認廣告費租金收入損失為264,000元,並應加計利息13,200元(見本院卷第56 頁),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7,2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2,604元(計算式:312,904+12,500+277,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100元,尚應補繳4,030元。 |
| 理由: 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 法律條文,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 |
| 被告信霖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吳美英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
|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繕本另需檢附 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證物)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