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44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祿奇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完整正確之被告姓名,且本件被告是否為被
繼承人全體
繼承人、撤銷標的是否為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尚有不明,
難謂原告已
適法表明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僅補正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其餘事項均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