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54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
代位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
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
補正,且因原告
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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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資料(如遺產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 其中 遺產清冊應逐一羅列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包括不動產(含附表一所示房屋及土地)、動產、股票及存款等項,其中就不動產部分,應查報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部均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近期之市場交易價格證明(如鑑定機構之鑑定價格報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房屋仲介或地產公司估價單,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現值之資料文件,但不包括難以反應現實行情之稅捐機關稅籍證明書、課稅通知或納稅單據等);就動產及股票部分,應查報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格證明。 |
| 依前揭編號1所提資料及該等資料之查報或記載內容,改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惟如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僅有起訴狀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則無庸變更標的範圍),並將被代位人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全體列為被告後,變更正確且合法之聲明。 |
| 補正上開編號1至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應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及住址,且應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含附屬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