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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曹金祥  

            曹金明  
            曹玉花  
            曹金興  
            曹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裁定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裁定內容
當事人欄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
段000號6樓       
被告 曹金海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10 
被告 曹金興
住○○市○○區○○○街00號14樓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