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湧銪開發有限公司
吳少艾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孟威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38,478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惟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