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706號
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
兩造既明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
二、
經查: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
惟兩造間之契約已合意約定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7頁約定條款第6條)。本件請求屬因契約所生爭執,核
非民事訴訟法所定
專屬管轄事件,
是以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