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鼎錕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解約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77,5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扣除已繳之93,462元,尚應補繳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