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原 告 聚新富房地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項秀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