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9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644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中, 被告於「表1」次序4受分配之 執行費債權新臺幣(下同)12,779元、次序9分配之 抵押權優先債權1,597,329元部分,以及「表2」次序3受分配之執行費債權11,221元、次序7分配之抵押權優先債權1,402,671元部分,均應予別除,不得列入分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9,923元(被告之執行費、優先債權剔除後,應分配予各 債權人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栽判費31,5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4,253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7,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一、本附表 所稱應分配價額,係指系爭執行事件就 債務人之 不動產拍定總額7,000,000元,扣除代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共計512,134元後之餘額。 二、第一商業銀行(A)係指:臺南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9576號 債權憑證(原臺北地院89年度重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89年度聲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所示之債權。第一商業銀行(B)係指:臺北地院89年度執字第15519號債權憑證(原臺北地院89年度促字第8582號 支付命令、本院89年度促字第25078號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 三、本附表分配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金額,其計算式為:(應分配價額–執行費暨執行費用之總額)×(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本利和之數額÷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本利和之總額);例如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6,487,866元–26,940元)×(3,072,822元÷78,578,301元)=252,655元。 四、本件原告依系爭執行事件之原分配表所分配之金額為2,947,783元(計算式:1,156,565元+1,791,218元=2,947,783元、含執行費暨執行 必要費用),而原告主張因剔除被告之債權及分配金額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569,923元〔計算式:(16,140元+3,336,891元)+(10,800元+2,153,875元)-2,947,783元=2,569,92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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