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鼎宏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