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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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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鼎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珊珊  


被      告  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