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邱韋平即韋柏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114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4,2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6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