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頂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可知其上訴利益應為為新臺幣(下同)4,683,8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