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年9月15日以前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223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737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
兩造應於本年11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第四十法庭行
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應依下列時限提出相關攻防方法到院,逾時不予斟酌(
失權效)
❶聲明
異議人即被告應於本年10月3日以前提出
答辯狀,敘明異
議之具體理由及聲請調查事項;
❷原告於收受被告
上開書狀後,應於本年10月24日以前提出準備
狀,敘明對於被告答辯之不爭執事項及聲請調查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