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
被告 藍月雲 住○○市○○區○○街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高華君
即本訴原告 倉億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建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之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33,84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