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許庭豪律師
被 告 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沛瀓律師
葉宸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
理由欄二最後一行記載之「士林」,應更正為「新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