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吳錦貴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114年度票字第19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狀;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抗告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
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具體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提理由,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