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87號
抗 告 人 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唯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抗 告 人 王麗香
上列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裁定不服,於114年3月5日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抗告人雖提出
抗告狀,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
裁判費,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