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璧如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六、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