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邱弘鎮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提出之
不動產附表與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載之不動產地段、地號均有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與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符之不動產附表,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附表內容仍有誤,
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