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欣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663,90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
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6%。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六、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不動產附表
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