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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拍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鄺**(即鄺振發之繼承人)、鄺**(即鄺振發之繼承人)、鄺**(即鄺振發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原抵押人具名簽章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被繼承人鄺振發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鄺振發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鄺振發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654,43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6%。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